谭海波 杨卓 本报记者 胡明宝
“来到这里后,吃饭有人煮,衣服有人洗,还有人聊天,伙食也好,住着也干净。”在陕西省宁陕县太山庙第二敬老院,托养在这里的太山庙镇龙凤村村民刘时和,高兴地拉住记者攀谈。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作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宁陕县在全面做好农村低保对象与特困供养对象兜底保障的基础上,针对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存在的照料难问题,探索出依托敬老院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独居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众提供低偿集中托养服务的社会托养新模式,解决了农村困难群体的生活照料问题,消除其家庭成员的后顾之忧,使这部分家庭可以解放劳动力发展产业、就业创业脱贫,让这些家庭与全县群众一起过上了好日子。
为啥搞托养?
宁陕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秦巴山区集中连片扶贫开发县,有贫困村40个、贫困户5113户13458人,贫困发生率37%,经过近5年的艰苦努力,2019年,宁陕实现了整县脱贫摘帽。
然而,宁陕县在一次全县兜底脱贫督查中,却发现一些农村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长期患病等失能、半失能的特殊困难群众存在无人照料、生活困难等问题。
小康路上一个也不能少。怎样让孤寡老人、重度残疾等特困群体生活得有质量、有尊严,与全县人民一同步入小康?在五保集中供养的问题解决后,宁陕县着眼长远,制定出台《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托养服务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实行特困供养机构社会化托养,按敬老院10%的空余床位,结合全县部分1人户、2人户年龄偏大,缺乏照料看护、生活状况令人担忧,但又不符合农村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特殊情况,对贫困户、低保户、低收入家庭中有照料看护需求的重残对象及独居老人提供低偿集中托养服务。
托养如何搞?
太山庙第二敬老院2019年才建成投入使用。“我们院共有90张床位,其中集中供养五保对象75人,托养服务对象10人,还剩有5张床位。”敬老院副院长李道清告诉记者,这些托养对象有村里送来的,有家人送来的,有些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有些是独居的。托养服务对象到了敬老院后,敬老院将他们与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同等对待,只要是集中供养五保老人享受的生活条件,托养服务对象都有。
为做好托养服务,宁陕县对托养对象和托养费用进行了明确:托养对象必须是低保户中年龄偏大、生活自理能力较差,缺乏照料看护的独居老人;救助站救助的因无法查明身份信息长期滞留在站,按规定在本地落户的流浪乞讨人员;贫困户中生活困难,赡养义务人因病、因残或婚嫁远方,无法照料的独居老人;低收入家庭中因赡养义务人长期在外务工维持生计,有能力并愿意承担托养费用但无法亲自照料的独居老人。一般要求年龄必须在60岁以上,对失能半失能托养对象,则适当放宽了年龄界限。
对托养服务对象的生活费,宁陕县经过实地调研,按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收取;低保对象与贫困户床位费与护理费按低于县发改局批复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剩余的部分由政府补助,确保不给托养家庭增加负担。
在托养对象提出托养需求后,宁陕县在“一中心六区域”敬老院有床位的前提下,根据个人提出的托养需求,各敬老院向受养方公布收费明细,受养方同意后,按属地管理原则,依程序送入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托养。
供养机构为托养服务对象提供24小时亲情照料,针对失能特困人员身体、智力、内心等制约短板,服务人员耐心引导其通过十字绣、竹编等力所能及的手艺活儿激发内生动力,引导残疾失能人员重拾生活信心。
效果怎么样?
“敬老院生活好,啥都不用操心,儿子能留在深圳安心干事。”住进宁陕县第二中心敬老院的段少奎说。
今年62岁的段少奎是宁陕县城关镇寨沟村人,因小脑萎缩、脑梗引起偏瘫,生活不能自理,儿子段细超常年在深圳打工。未托养前,段少奎独居在家,终日躺在床上,因无人照顾,身上长了褥疮。今年5月,段少奎被送入中心第二敬老院托养,在护理员杨万春24小时悉心照顾下,身体状况渐渐好转。
宁陕县将全县失能五保老人和有供养需求的农村残疾人、独居老人通过敬老院实行集中托养,起到了“托养一个人、脱贫一家人、幸福一群人”的社会效应。通过集中托养,减轻了托养服务对象的家庭负担,将农村贫困户、低保户、低收入家庭中的剩余劳动力解放出来,通过发展产业、创业就业实现脱贫致富。同时,托养人员搬进宽敞明亮的楼房,享受集中供暖和优质服务,感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怀,心态更加积极向上,精神面貌明显改善,生活幸福指数明显提升。
“在敬老院工作一个月有6天假期,工资按时发,既稳定又离家近,方便照顾娃,好得很!”在江口敬老院当护理员的马琼告诉记者。
41岁的马琼是江口镇高桥村人,得知江口镇敬老院招聘护理员后报了名,在经过一系列考核考察后,成了江口镇敬老院的护理员。
记者了解到,宁陕县敬老院的服务人员优先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聘用,为部分贫困家庭提供了就业岗位,聘用后工作稳定、收入稳定,实现了兜底保障与就业脱贫互促共赢,为全县脱贫摘帽奠定了坚实基础。
原文链接:农民日报http://szb.farmer.com.cn/2020/20200814/20200814_004/20200814_004_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