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宁陕县公安局
宁陕县林业局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建设和谐秀美家园,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游客)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要求,自觉保护野生动物。
二、坚决依法打击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网捕等方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出售、经营、加工、食用属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四、 严禁非法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五、严禁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林业、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调查处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扣留、查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九、对举报并查实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加工国家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员实行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或682551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6822371
县林业局:6822619 县森林公安分局:6822656
本通告自发布之起施行。
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宁陕县公安局 宁陕县林业局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