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人民居民群众: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确保各项体育赛事和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通知要求,保障各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就加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告之如下,请养犬人遵照执行。 一、养犬必须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养犬人应当在获得犬只十五日内,对犬只进行免疫,填写《宁陕县养犬申请表》,主动到所在社区(村)、派出所登记,在办证大厅办理养犬登记证、挂牌。 二、犬只实施强制免疫管理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农水部门动物防疫机构给犬只注射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未经免疫的,不予登记办证、挂牌。 三、犬只未经登记办证、挂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凡是无证、未挂犬牌放养、散养、没有采取有效圈养措施的犬只,以及无人管理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流浪犬、无主犬,县城范围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基层由当地镇政府开展收容捕捉工作,对疑似狂犬或者伤人的犬只予以捕杀。 四、县城城区饲养犬只必须落实严格看管制度,一律实行圈养。禁止携犬进入医院、学校、幼儿园、旅游景点、公园广场、宾馆、酒店、国家机关等公共场所。 五、携犬外出上街,必须对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携带养犬登记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落实看管责任,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怀抱,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在开展大型活动期间,所有的体育赛事及群众文化活动场地、赛道区域范围内,禁止养犬人遛狗或者放任犬只不管。造成扰乱活动秩序或人员伤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养犬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放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市执法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处以罚款。 八、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防范,造成损害的,犬只养犬人应当依《民法典》承担赔偿责任;对扰乱社会秩序、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等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以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陕县犬只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