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1日全国征兵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全国征兵工作已实质性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现将我县2017年度征兵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1、以高中(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重点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
   2、2017年已被高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高校学生入伍期间可以保留学籍。
    3、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二、标准条件
    1、年龄条件:(1)男青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放宽至24周岁,初中文化程度青年不超过20周岁。(2)女青年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2周岁。(3)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毕业生入伍。(4)适龄青年8月5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报名。
    2、:应征公民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应征。
    3、身体条件按照国防部颁发《应征公民体检检查标准》执行。
    4、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和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修订颁发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执行
    三、优待优抚
  (一)经济补助:
   根据陕西省政府民政厅、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陕发[2015]1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16〕19号)文件规定,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生3000元/月,大专、高职2500元/月,高中2000元/月,初中1500元/月。“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0000元,所需资金(含高原条件兵奖励金)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全额下达;执行标准超过全省统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优待金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在每年“八一”前,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予以兑现。据计算,义务兵服役期间,军地经济补助总计:(附表1) 
 本科以上:优待金42000元×2年+学费补偿代偿12000元×3年+津贴费约8400元×2年(地区标准不同)+退伍补助金10000元+养老保险18000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20000元≥184800元,相当于服役期间每月领取:7700元。
 本科生:优待金36000元×2年+学费补偿代偿8000元×4年+津贴费约8400元×2年(地区标准不同)+退伍补助金10000元+养老保险18000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20000元≥168800元,相当于服役期间每月领取:7033元。
 大专(高职):优待金30000元×2年+学费补偿代偿8000元×3年+津贴费约8400元×2年(地区标准不同)+退伍补助金10000元+养老保险18000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20000元≥148800元,相当于服役期间每月领取:6200元。
 高中生:优待金24000元×2年+津贴费约8400元×2年(地区标准不同)+退伍补助金10000元+养老保险18000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20000元≥112800元,相当于服役期间每月领取:5200元。
 初中生: 优待金18000元×2年+津贴费约8400元×2年(地区标准不同)+退伍补助金10000元+养老保险18000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20000元≥100800元,相当于服役期间每月领取:4200元。
   (二)政策优抚
 1、义务兵退出现役,可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2、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①士兵服役满12年的。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及残疾等级的。④是烈士子女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3、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可享受加分优惠:①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②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③每超期服役一年加1分。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
 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入伍时,可以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6、通过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自主就业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7、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四、大学生入伍国家优惠政策
     为鼓励大学生入伍,国家近几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除入伍前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这四个“优先”外,服役期间和退伍后还大致享有四项优惠政策:一是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大学生士兵在选取士官、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分配计划等。二是学费补偿代偿与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标准,予以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三是考学升学优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四是就业安置扶持。退役大学生士兵可参加国有企业招录、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村居“两委”班子选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