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

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应运而生

图片

本期节目邀请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法官助理 李珍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内容

进行简要解读

图片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三庭法官助理 李珍   (左)  
主持人 雅清(右)    


点击上方收听音频↑↑↑   

预防犯罪教育应该由谁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图片

学校应该如何开展预防犯罪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应该怎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该采取哪些管理教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发现未成年人离家出走、夜不归宿应该怎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该怎么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如果学校或监护人没有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六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图片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希望我们身边的未成年人都能成长为品行端正,健康积极的新时代好少年。         
         


来源丨安康综合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