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将我县禁燃区内煤炭及其制品管控有关事项予以告知,请广大经营户和居民自觉遵守。 一、禁燃区范围 北至城关镇老城村北关以北第一座铁索桥、鱼洞河水库大坝处,东至城关镇殡仪馆(旧址)处,西至210国道小堰桥处、西汉高速引线西沟隧道东口处。 二、高污染燃料类别 依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分为 I类(一般)、I I类(较严)和 I I I类(严格)。 (一)I类。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I I 类。 1.除单台出力大于或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I I I 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控措施 (一)严禁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清洁能源替代 广大居民住户要提高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活,共建美好家园。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原则,积极使用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暖,自觉抵制使用煤炭及其制品。对采用集中供暖的居民住户,政府将给予政策性补贴。 六、部门职责分工 城关镇政府、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切实加强对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进清洁能源,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 宁陕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