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领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宁陕县委《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我局决定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现公告如下:

即日起,对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规定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登记难”,请权利人到我局登记,我局将依据《宁陕县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出售城镇住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加快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对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规定之外的历史遗留问题,我局认真梳理分类,并提出解决意见或者建议,与相关部门形成联动,争取尽快解决。

咨询电话:0915-2292655   

联系地址:宁陕县城关镇薛家塝县自然资源局

附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号)

2、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陕县税务局 关于印发《宁陕县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出售城镇住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7号)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9日


附件1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机关相关司局: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现就加快化解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的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五、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细化配套政策,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加快推进。要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加快实现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察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要总结推广“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等经验做法,将不动产登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游环节反映,促进依法履职、加强监管、完善制度。

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1年1月4日


附件2

为有效解决全县国有土地上已出售城镇住宅不动产登记历 史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自然 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 号)精神 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 镇住宅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国有土地 上已经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 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可参照本方案执行城镇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出售形成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 问题不适用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集中利用一年时间基本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我县国有 土地上已经出售城镇住宅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

三、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宁陕县解决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陕县税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司法局、 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城关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处理工作中矛盾问题,制定具体化解措施,统筹 推进化解工作 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 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住建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陕县税务局、财政局、城关镇政府各明确 1 名分管领导和 1 名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坚持每周集中办公一次,协商处理工作推进中的具体问 题,具体时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确定。

四、推进措施

(一)全面摸排,精细梳理。领导小组在 2 月初启动开展摸排工作,由县级几大班子办公室,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宁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牵头分别对本单位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认真摸排清理,并搜集整理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不动产权属来源相关资料 按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摸排问题进行梳理分类汇总。

(二)分类试点,有序推进。按照“先易后难、压茬推进” 的办法,稳妥推进我县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单位摸底的基础上,由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县委办、政府办牵头在本单位家属院现行试点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 力争 3 月底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各试点单位要成立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问题专项工作组,明确一名领导 2-5 名干部,妥善处理正常工作与此项工作的关系,挤出时间和精力做好本单位家属院不动产权登记推进工作。具体做户思想动、政宣传导、基数据信及有关理报送协助做 测量、权分  税费纳等工试点在认总结试经验的基 2022 4 我县国土地不产登记留问化解工作。

(三)一事一议,一案一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部门职责,明确责任主体、推进措施和完成时限,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利用集中办公机会,针对各单位试点推进工作中遇到的 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形成问题清单,采取“一事一议”的办 法会商研判,按“一案一策”要求拿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指导 工作推进,重大事项及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四)强化考核,跟踪问效县委、县政府将化解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作为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 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对相关部门完成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 察督办,并纳入年度考核。对推诿扯皮、不配合工作、未按时 限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五、有关处置办法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

1. 对于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 以及县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 由县自然资源局结合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依法制定协议出让方案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完善用地手续。

2.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 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权属清无争议 自然资协议出报经县政府后,协议出让方补办完善用 3.上述所列 12 项历遗留问,其《国有设用地协议   合同》县自然源局牵头单签订,地出让 所有权按自愿请登原则,办理不产权登 登记建面积核价款纳(产登记建×议出 让土/小区建筑面土地让价出让间自协之日起算使用限,《国有设用地议出让 签订之日起 30 日之外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依法收取滞纳金。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

1. 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和房屋持有人未按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未按规定缴纳或者欠缴有关税费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商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陕县税务局拿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国家税务总局宁陕县税务局追缴土地出让金价款和税费本金的同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 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和房屋持有人未按 国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由牵头单位牵头组 织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本金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3. 对于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商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陕县税务局参照规划条件,制 定协议出让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购买 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本金后,办理不动产权登 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国家 税务总局宁陕县税务局

(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

1. 对于按规定可以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县自然资源局商县住建局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 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县政府同意,县 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3. 对于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大部分符合规划,少量部分不符合规划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对符合规划部分现行进行核实, 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后,对符合规划部分建设工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

1. 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领导小组会议确定 相关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 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宁陕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30 日,期满无异议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 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五)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的

1. 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 不动产,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 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权用途。

2. 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 争议的,可根据规定程序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 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权登记。

3.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牵头单位: 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