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发此令:
一、戒严期限:自2021年2月4日至4月30日。
二、戒严区域:全县所有国有林区、集体林地、森林公园、景区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其它林地。
三、戒严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戒严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1.烧地边、烧荒地、烧秸秆杂草、积火肥、焚烧垃圾等生产性用火。
2.入林吸烟、烧火取暖、野炊、祭祀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林区内私设“电猫”等非生产性用火。
3.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4.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不安全用火行为。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除治、森林防火演练确需用火的,必须报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四、违反本戒严令造成森林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特别是在森林火险高发期,各镇及有关单位要在通往林区的交通要道安排人员值守,严禁携带火源进入林区,严禁闲散人员及无防火装置的机动车辆在林区内通行。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当地镇政府或县防火办(0915-6822656)报告。当地镇政府或县防火办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科学扑救。
七、各镇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部门,在戒严期内要严格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检查,坚持24小时带值班,掌握火情动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县森林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案件要及时调查,依法严肃处理。
八、违反戒严令第三款规定,违规野外用火或入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责令限期补种树木、赔偿损失。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