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广大参保居民:
根据安康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委、民政局、脱贫办和税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安医发〔2019〕57号)文件精神,现将城乡居民门诊统筹相关报销事项告知如下:
一、门诊统筹政策规定
一是“取消城乡居民个人(家庭)帐户,在本市一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镇、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门诊统筹。
二是支付范围为:一般诊疗费、门诊治疗费、医技检查费、政策范围内药品费。
三是支付标准: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本市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基金支付6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100元/人。
二、门诊统筹报销地点
各镇卫生院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均可开展门诊统筹“直通车”报销(可跨镇、村报销)。
三、门诊统筹管理使用要求
门诊统筹是医保基金的重要部分,是广大参保群众的“救命钱”。门诊统筹基金坚持“保基本”和小病不出镇村原则,参保城乡居民需要门诊就医时,应严格遵循政策规定,到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在限额内按比例报销,严禁违规、突击报销!如发现有定点镇、村医疗机构违规报销、误导参保城乡居民消费、套取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的,县医疗保障局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城乡居民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县医疗保障局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