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规范殡葬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宁陕县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大力推广节地生态安葬。全面推行骨灰入公墓安葬或节地生态安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支持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以及骨灰格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达到改革土葬,推行火葬的目标。

2.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大力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新风尚,推行文明节俭治丧,群众去世后提倡火化,不得在道路街道、公共场地搭设灵棚、摆设花圈、做道场法事、雇用歌舞乐队吹拉弹唱、游丧送葬出殡等治丧行为,采取文明节俭的方式治丧。

3.严禁散埋乱葬。全县境内“三沿五区”(即沿铁路、公路、河道两侧及水源地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居住区、开发区)可视范围内原有的坟墓,必须严格进行整改和绿化,达到“见树见绿不见墓”的效果。禁止骨灰装棺土葬、翻修私坟和乱埋乱葬现象,散葬坟墓应当迁移至公墓或深埋不留坟头,公墓规划区外不允许再出现新坟头,实现“旧坟不见、新坟不增、保护生态、改善环境”的目标。城镇各类骨灰安葬公墓,按20年使用期确定建设规模。骨灰安葬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双穴不得超过1㎡。遗体安葬单穴占地不得超过4㎡,双穴不得超过6㎡。墓碑采用灰黑色,长宽不超过80cm,厚度不超过10cm,提倡卧碑。对于经营性公墓,要严格限制墓穴、墓位占地面积、墓碑尺寸。土葬实行公墓内或集中安葬点安葬,在无公墓或集中安葬点的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在村委会(社区)指定的范围内安葬,严禁散埋乱葬。

4.党员干部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本县行政区域内财政供养人员(含特困供养人员)去世后,一律实行火葬,不得将火化的骨灰装棺再葬。未按规定实施火葬、公墓内集中安葬的,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等相关补贴。领取相关补贴须提供火葬证、安葬证明等有效印证资料。

5.推行殡葬激励奖补政策。对宁陕县户籍群众(不含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实行遗体火化、且在公墓或安葬点安葬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3000元奖励补助;对宁陕县户籍的困难群众(不含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遗体火化、且在公墓或安葬点安葬的补助4000元。

6.各司其职推进殡葬改革。各镇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夯实村(社区)直接责任,积极推进火化、集中文明治丧、节地生态安葬,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县民政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16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动互动,组织开展殡葬联合执法,重点查处遗体应火化而未火化、骨灰装棺再葬、墓位面积超标、散埋乱葬、不文明祭祀等殡葬行为。县纪委监委要查处党员干部违规土葬、散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以及大操大办丧事活动等违纪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要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殡葬设备、大墓大碑,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

7.加强监管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碍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宁陕县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22〕4号)同时废止。

 

宁陕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